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货拉拉驾驶员沉默不语又没碰触女孩 为何涉嫌犯罪?

王绍涛 方弘 个案说法 2022-07-26





王绍涛律师

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

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主任

云南省律师协会刑事

专业委员会副主任



案情




3月3日,长沙市高新区公安分局通报“女孩乘货拉拉跳车死亡案”。通报称,受害人车某某,女,23岁,身高150厘米。犯罪嫌疑人周某春,男,38岁,长沙市岳麓区人,2019年9月注册为货拉拉公司网约车司机,驾驶车辆车况良好。 中心现场位于曲苑路的林语路口至桐梓坡路口的中间位置,东侧为厂区,西侧为物流园。该路段路宽10米,路西侧有路灯,当时隔一亮一,光线昏暗,人车流稀少。 据2月6日医院诊断报告,受害人死亡后经法医学检验,衣裤未发现撕扯破解开线痕迹,体表未发现搏斗抵抗伤,衣裤、指甲均未检验出周某春基因型。受害人符合头部与地面碰撞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。 专案组沿涉案车辆案发前的行经路线全方位开展视频侦查,调取368个监控探头的视频资料,还原了2月6日晚涉案车辆接单后的运行过程,未发现车辆大幅度摇摆、频繁变道等行驶轨迹异常情况。同时,专案组回看视频发现,涉案车辆行驶时,副驾驶室车窗玻璃一直为半开状态,车内情况无法看清。 针对偏航问题,根据犯罪嫌疑人周某春供述,专案组多次实验发现,货拉拉APP导航路线总里程11公里,红绿灯15个,驾车需用时约21分钟;偏航路线总里程11.5公里,红绿灯11个,可节省4分钟左右。 为还原车某某坠车过程,专案组以与受害人车某某个体特征相近人员为实验对象,上半身探出车窗外,可以导致从车窗坠车的结果。 由于涉案车辆内未安装音视频监控设备,现场附近靠涉案车辆副驾驶室一侧无视频监控,且当晚过往人车稀少调查取证工作难度大。为查明事实,专案组认真开展现场勘查、侦查实验、法医检验、视频侦查、电子物证勘验、嫌疑人审讯、调查走访、聘请专家对当事人进行心理分析等工作,还原了案件经过。 2月6日15时许,周某春通过手机APP货拉拉平台接到车某某的搬家订单,区间为岳麓区天一美庭小区至步步高梅溪湖国际公寓,总费用51元,其中车某某支付39元,平台补贴12元。当日20时38分,周某春驾车抵达天一美庭小区并与车某某取得联系。两人见面后,周某春询问车某某是否需要付费搬运服务,被车某某拒绝。车某某先后15次从1楼夹层将衣物、被褥等生活用品以及宠物狗搬至车上,期间,周某春多次催促车某某快点搬东西上车出发,并告知车某某,按照货拉拉平台规定,司机等待时间超过40分钟将额外收取费用,车某某未予理会 21时14分,周某春驾驶车辆出发前往目的地,车某某坐副驾驶位,周某春又问车某某到达目的地后需不需要卸车搬运服务,再次遭到车某某的拒绝。在行驶过程中,周某春为节省时间并提前通过货拉拉APP抢接下一单业务,更改了行车路线。21时29分许,车辆行至林语路佳园路口时,车某某两次提出车辆偏航,周某春起先未搭理,后用恶劣口气表露对车某某不满;车辆行至林语路曲苑路口时,车某某又两次提出车辆偏航,并要求停车,周某春未予理睬。发现车某某起身离开座椅并将身体探出车窗外后,周某春未采取语言和行动制止,也没有紧急停车,仅轻点刹车减速并打开车辆双闪灯。车某某从车窗坠车后,周某春停车查看,发现车某某躺在地上,头部出血。21时30分34秒,周某春拨打120急救电话,21时34分16秒拨打救护车电话,21时39分,在救护车司机的提醒下拨打110报警。 2月23日,公安机关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对周某春刑事拘留;3月3日,检察机关批准逮捕。

采访对话



方弘:根据目前还原的案件情况以及之前的各类信息,您认为是否可以排除其他可能性? 王绍涛律师:根据警方的通报来看,基本上已经排除了其他的可能性。从通报中也能看到侦查工作的艰难和侦查人员做了大量的工作,现场勘察、侦查实验、法医检验、视频侦查,300多个监控资料的调取。从视频中的连贯性,车辆行进过程当中没有蛇形前进、摇摆等这些情形可以排除其他的可能性,应该是跳窗坠车,过失致人死亡的状态。 方弘:周某春看上去一个赌气的行为,多以沉默的方式表达,为甚么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? 王绍涛律师:首先,要考察以下几方面的因素。周某春的行为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。这一客观事实和货拉拉驾驶员周某春主观上有没有过错,而且过错和莎莎的死亡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。 无论是滴滴、代驾,还是像本案当中这种货拉拉的形式,驾驶员是一个成年男性,而乘客是一个弱女子,在这种情况下车辆一直在偏航,乘客一直在提醒,但是驾驶员在这个时候完全保持沉默,甚至以恶劣的口气表达了不满。 并且,偏航的地方是一个灯光灰暗、偏僻、人员流动非常稀少的地点。晚上9点多,夜深人静在这种场景下,一个成年的男性把一个弱女子带到这么偏僻的地方,驾驶员不仅不理女子的质疑,而且口气还非常恶劣。在这种情况下,给乘客制造的精神上的恐慌,是驾驶员应该预料到的,主观上有过失。 第二,造成这种精神上的恐慌以后,乘客作为一个弱女子又没法让车辆停下来,或者说改变航道求助,她没有时间,她要逃离这种危险的境地。也就是说她已经感受到了危险,事实上有没有危险,没法去做判断,也没有必要做判断,至少刚才讲的4个方面的因素,已经让她产生了精神上的恐慌,在这种情况下她要逃避,试图离开座位,翻窗子。 一个驾驶员最基本的常识是眼观六路,耳听八方,要随时观察车外、车内的各种状况,乘客离开座位,把头伸出去,整个身子才出得去,虽然短暂,但是有个过程,这个过程驾驶员仍然没有采取任何的语言和行为的制止,同时也没有紧急停车。如果周某春在乘客离座或者头探出去的时候紧急停车,她就没有必要再跳下去,驾驶员只是轻点减速,开走。 这一系列的行为可以看出,驾驶员周某春主观上是有过失的,正因为他这一系列的过失,造成了乘客死亡的客观结果发生。所以,他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。 方弘:而且他的过失和车某某最后跳窗的行为之间是有因果关系的。如果不是因为他之前的行为,车某某也不会选择跳窗。无论是周某春,还是其他的货拉拉驾驶员,甚至包括出租车司机,还有公交车司机、滴滴驾驶员等等,他们在工作当中都会面对形形色色的顾客,也难免会产生情绪,产生情绪以后也难免可能会像周某春这样,要么沉默,要么口气差一点。这一系列的行为背后,无论是法律风险也好,还是对于车上乘客的安全风险也好,也都是非常大的。对周某春本人而言,可能他也不希望发生车某某跳窗死亡这样的结果。您觉得遇到类似的情况,从事服务行业的这部分人群,怎么做才能避免相关风险的发生? 王绍涛律师:我觉得首先是职业精神或者叫职业态度。这个案子中货拉拉的驾驶员周某春会产生这种心思,表现出这种态度,其实有两个因素:第一,车某某上车的时候就耽误了他的时间,被害人车某某15次搬运东西,这个过程肯定会耽误驾驶员的时间。如果驾驶员参与搬运的话,他可以增加一点收入,下车的时候需要帮忙搬东西的话,他又可以增加一些收入。但是,是否需要搬运,确实需要双方协商一致。在没有协商一致的情况下,从职业精神来讲,不能强行帮忙搬运,再要一些收入,这就没有职业态度了,缺乏职业精神。 第二,虽然驾驶员可能会有不满,觉得耽误了时间,也没有赚到其他的钱。但是,在提供服务的过程当中,应该按照职业的标准化或者职业精神来处置。如果偏离了导航,一定要和乘客进行沟通,取得乘客的谅解。不仅仅是消除乘客的顾虑,而是这种偏航会给乘客造成一种恐慌。本案当中就是因为偏航了,而且偏航的路途又是昏暗的、人员稀少的情况下,给乘客造成了一个非常恐慌的场景。 第三,如果发现了乘客有这种恐慌心理,或者有探出头去的危险行为,驾驶员就必须要制止,或者采取一些措施来避免可能发生的危害行为。驾驶员的正确做法就是要采取措施,没有采取措施导致这种结果的发生,主观上是有过失的。




结语



犯罪的根源来自于他内心的情绪,而这种情绪又源自于对利益的过于看重。试想,如果他明白送人玫瑰,手留余香的道理,他完全可以不计报酬帮女孩子一把。相信,女孩还可能会投桃报李,给他好评。如果女孩体谅驾驶员生活的不易,也可以事先把行李搬运好或者在驾驶员催促以后能够进行体谅。 古语云,礼之用,和为贵!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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